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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宁波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联合会 (以下简称“联合会”)

NINGBO INTERNATIONAL ECONOMIC-TECHNICAL COOPER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性质:联合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境外资源开发、对外劳务合作和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及开展相关活动的单位依法自愿成立的地区性协作组织,经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外经贸局”)批准,在宁波市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登记注册为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按照有关政策对本行业进行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市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境外资源开发、对外劳务合作和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活动地域:中国及世界其它国家(地区)。

第五条 住所:中国宁波市灵桥路外经贸大厦

第六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会接受市外经贸局、市民政局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的职责:

1. 根据政府关于对外经贸合作的方针政策,对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境外资源开发、对外劳务合作和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活动进行协调指导;

2.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会员及相关企业遵守中国和项目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3. 代表并维护会员合法利益,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情况,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意愿或建议,协助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帮助企业落实政府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为会员企业争取政府对外承包工程保函开具协调意见函;

4. 制定行业行为的规范和公约,实行行业自律,行业自我管理;

5. 协调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活动和涉及会员的业务纠纷,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国家、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6. 为会员提供开展业务所需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7.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洽谈,市场考察,业务交流等活动,开展对外宣传;

8. 开展和指导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培训和咨询;指导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开展工作;

9.参加国际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会议,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地区组织建立联系,促进行业的国际间合作;

10. 履行政府委托的、会员共同要求的及业务规范所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会员和联系会员组成(以下可简称“会员”)。

第九条 会员和联系会员的条件:

1. 会员系指我市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境外资源开发、对外劳务合作和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并已获得商务部批准或授予该业务经营资格许可的企业。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

(3)已获得商务部授予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

(4)已获商务部对外投资批准证书并已有投资的企业;

(5)上规模的海外华人企业;

(6)与国际经济合作相关联的金融机构。

2. 联系会员系指从事与国际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和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相关业务的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在华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联系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

    (3)从事与国际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和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相关业务。

第十条 入会程序:

1. 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2. 提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和批准的文件;

3. 理事会授权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联合会发文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 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规定;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 接受本会的业务协调;

5. 向本会反映业务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6.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联系会员的权利、义务均与会员的权利、义务相同。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常设办事机构,常设办事机构收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未经批准2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及行业规范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有表决权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大会,但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理事可连选连任,并由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管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境外资源开发、对外劳务合作和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

7. 审议通过行业规范、协议、规定;

8. 决定设立和撤销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9. 通过并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

10. 制订工作计划、制度并组织实施,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11.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或1/3以上理事共同提议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任职基本条件:

1.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

2. 在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境外资源开发、对外劳务合作和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领域有较大影响和较深资历;

3. 有开拓、创新意识,热心本行业的服务工作,能够积极维护国家和本行业的利益;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大于70周岁;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人选由1/3以上会员共同推荐,经理事会选举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产生。会长、副会长人选为会员大会当选代表和理事当选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到会有表决权的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2. 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检查落实的情况;

3. 领导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

5. 提名分支机构会长、副会长人选;

6. 决定常设办事机构的部门设置;

7. 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聘用;

8. 处理其它事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单位职权:

1. 负责联合会企业内单一组织或相应国际市场的牵头协调工作;

2. 接受会长委托,对本行业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为本行业会员企业提出要求和建议,为本行业利益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1. 协助会长开展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会长会议决定;

4.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5.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本会的宗旨和职责范围内根据授权开展活动,接受本会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由会员按照专业及相关业务组成。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会员大会是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需要,分支机构可设立理事会或会长。分支机构不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由本会推荐,经分支机构的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工作接受本会的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接受捐赠、资助;

3. 政府拨款;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境外资源开发、对外劳务合作和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来源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外经贸局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外经贸局审批,并自市外经贸局审批后30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等情形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外经贸局审批。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在市外经贸局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外经贸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境外资源开发、对外劳务合作和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07年11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报市外经贸局审批并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